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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诉被告刘立平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刘立平,刘慧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新民初字第316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街**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小东,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平,男,汉族,1955年5月1日出生。被告刘慧兰,女,汉族,1955年2月8日出生。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诉被告刘立平、刘慧兰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委托代理人李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立平、刘慧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诉称,2004年9月23日,被告刘立平与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签定了个人助业贷款合同。刘慧兰以自有的西安市新城区52号房屋的产权作抵押,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他项权利登记。两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还款承诺书,承诺如本案抵押房屋涉及政府拆迁,本案抵押房屋拆迁补偿款项首先用于归还原告贷款未清偿部分,并请求拆迁部门将全部拆迁款项打入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信用卡账户。被告刘慧兰为保证上述贷款的偿还,向原告出具了《配偶连带还款承诺书》,承诺对该笔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个人助业贷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截止2009年10月21日,累计拖欠本息共计1022575.29元。现向法院申请判令刘立平清偿个人助业贷款本金682379.31元,及截止2009年10月21日的利息340195.98元、本息合计1022575.29元,以及至付清之日的利息,若不能偿还则依法拍卖位于西安市新城区52号的1125108013I-13-5、-6号抵押房屋,以拍卖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刘惠兰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其它全部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立平、刘慧兰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26日,被告刘立平向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申请个人助业贷款。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还款承诺书,承诺如本案抵押房屋涉及政府拆迁,本案抵押房屋拆迁补偿款项首先用于归还原告贷款未清偿部分,并请求拆迁部门将全部拆迁款项打入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信用卡账户。2004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刘立平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书》,刘慧兰为保证上述贷款的偿还,向原告出具了《配偶连带还款承诺书》,承诺对该笔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9月23日,刘慧兰以自有的西安市新城区52号房屋的产权,与原告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在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他项权利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个人助业贷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截止2009年10月21日,累计拖欠本息共计1022575.29元。原告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上述事实,有个人贷款合同书,被告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房屋抵押合同,他项权利抵押登记证明,贷款借据凭证,借款人贷款情况统计表,逾期贷款催收函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立平申请个人助业贷款,就应该遵守章程和个人贷款合同书的约定,自觉履行其义务。现被告在领取个人助业贷款后逾期不还,原告要求被告按章程和合约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刘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贷款本金682379.31元。利息340195.98元,共计1022575.29元(该利息计算截止于2009年10月21日)及至付清之日的利息。2、被告刘慧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连带责任。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对位于西安市新城区52号(现80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慧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125108013I-13-5、-6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226元由被告刘立平、刘慧兰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前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涛审 判 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