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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茅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庹明金、常银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0)茅执字第605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你单位与庹明金、常银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茅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1、(2009)茅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的义务指:给付庹明金各项损失共计5500元(在常银超提交理赔材料30日内),负担执行费50元。2、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经办人:刘曙光电话888****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