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916-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永达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达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916-3号原告:浙江永达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淋川工业区58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云峰,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继光,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湖南街8号。法定代表人:罗明花,董事长。原告浙江永达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0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达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37元,减半收取2068.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浙江永达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蔡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