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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执恢1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20-06-10

案件名称

唐秀南、鲍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秀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恢1358号 申请执行人唐秀南,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鲍新国,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秀南与被执行人鲍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302执恢1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朝辉 审判员  陈直生 审判员  林 洁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