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伯著,成都市武侯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伯著,被告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78年4月1日登记结婚,被告杜某某系再婚,婚后于1979年4月生育大女杜红,1986年生育次女杜萍,两女儿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感情平淡,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杜某某脾气不好、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刘某某,村委多次调解无效。被告杜某某没有履行做丈夫的义务,不管妻子、儿女,双方已经分居7、8年。2007年7月原告刘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6月原告刘某某第2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又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12月被告杜某某又打骂原告刘某某,村委调解无果,现原告刘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某某辩称,原告刘某某所述很多不属实,原被告双方结婚后,感情很好,大约于10年前,因为教育子女及经济等问题才常发生争吵,双方是已经分居了8年,原因是原告刘某某自行搬出,被告杜某某没有打骂过原告刘某某,双方只是发生过口角。现在在原告刘某某的教唆下,两个女儿与被告杜某某关系不睦,被告杜某某年龄也大了,不同意离婚。另外,双方还有夫妻共同财产即原告刘某某所修建的房屋未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于197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均已独立生活。近年来,双方因子女教育、经济等原因发生争吵,已分居达8年之久。经当地调解委员会多次进行调解,原告S与被告B仍未和好。原告刘某某曾于2007年7月、2008年10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刘某某再次起诉离婚来院。另查明,庭审中,原告刘某某陈述自己所修建房屋是与大女儿共同出资修建,该房屋为自建房屋,未获得权属证书。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档案、(2007)武侯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各1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已分居达8年之久,原告刘某某曾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刘某某又诉至本院,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杜某某所称的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因其未提供证据,故本院在本案中不做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各承担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