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自××螺钉××责任公司与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自××螺钉××责任公司,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494号原告:海盐自××螺钉××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颜××。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自××螺钉××责任公司诉被告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自××螺钉××责任公司以要求与被告庭外解决为由,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颜××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自××螺钉××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盐自××螺钉××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