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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自××螺钉××责任公司与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自××螺钉××责任公司,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494号原告:海盐自××螺钉××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颜××。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自××螺钉××责任公司诉被告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自××螺钉××责任公司以要求与被告庭外解决为由,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颜××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自××螺钉××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盐自××螺钉××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