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治齐与俞华东、绍兴县红葡萄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齐,俞华东,绍兴县红葡萄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张治齐。委托代理人:王伟平。被告:俞华东。被告:绍兴县红葡萄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伟祥。本院受理原告张治齐诉被告俞华东、绍兴县红葡萄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