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菏牡执字81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王学健、庄联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学健;庄联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菏牡执字812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健,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发区。被执行人:庄联军,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市民,住牡丹区双井街南段。执行担保人:菏泽市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殿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09)菏牡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庄联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庄联军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菏泽市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替被执行人庄联军代偿,三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菏牡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立胜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 赵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