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乐柳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陈某。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修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1974年间由父母做主订了小亲,1975年完婚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生育一女两子,均已成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已长达27年,27年前被告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因此双方关系开始恶化。27年来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老死不相往来。2003年7月28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经亲朋好友劝阻和周围的压力,原告撤回诉讼。后双方并没有和好,仍然分居生活。双方长期以来,只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双方系1974年按农村习俗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几十年的夫妻生活中,被告一直比较忍让,双方平时有小磨擦,但并没有长期分居,被告也没有做过对不起家庭的事情。现原、被告年届六旬,即将迈入老年,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虽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原告自愿撤诉后夫妻已和好。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1974年间按农村习俗订婚,后结婚,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二子,现均已成年。婚后因夫妻关系不合原告曾于2003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人口信息表、乐清市北白象镇前西漳村村委会证明、(2003)乐某某初字第317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故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属事实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称被告在27年前曾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因此感情不和,但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另,原告主张双方分居长达27年,但未举证证明,且被告不予承认,故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生活长达三十多年,婚生子女现均已成家立业,双方虽在生活中有纠纷,但并无实质性矛盾,且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往日夫妻感情,多多沟通,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信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