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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72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刘青山与陈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青山;陈希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4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刘青山,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执行人陈希维,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青山与被执行人陈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湘0724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希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青山现金3326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希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希维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希维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希维于2020年7月30前偿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724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鄢澧舫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俊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