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甲与何某某、陈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何某某,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904号原告陈甲。被告何某某。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何某某、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胜利路50弄9号第一、四层(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369**号)房屋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胜利路50弄9号第一、四层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