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吴顺宽与陈端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顺宽,陈端进,瑞安市格吕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号原告:吴顺宽。委托代理人:洪汝逢。被告:陈端进。委托代理人:包崇安。第三人:瑞安市格吕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祝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宽与被告陈端进、第三人瑞安市格吕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顺宽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顺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顺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1842元,由原告吴顺宽负担。审 判 长 苏子文人民陪审员 杨仁忠人民陪审员 鲍英存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