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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梦浩与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梦浩,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140号原告:陈梦浩,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官路村35号。委托代理人:徐飞彪,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金军,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毛阳村68号。委托代理人:金红,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慎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梦浩与被告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梦浩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梦浩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梦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梦浩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