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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华明与成建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建林,陈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建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明。上诉人成建林因与被上诉人陈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中作为出借人的被上诉人在合同中履行的是给付出借货币,而上诉人是接受方,应确认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讼涉民间借贷系属借款合同范畴,可以接受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