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朱某、裘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绰号“跷脚”,农民。2004年2月1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2500元。2010年1月2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裘某,绰号“老荣”,农民。1997年8月6日因流氓罪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04年2月1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2800元,没收赌资1460元;2005年5月24日再次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3000元,没收赌资2200元。2010年1月2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裘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王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裘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人员聚众赌博,并要求被告人裘某帮忙联系赌博场地并接送部分参赌人员进场。后在被告人裘某的帮助下,被告人朱某纠集龚叶祥、马春龙、严森康等30余人在嘉善县魏塘街道湘家路162号嘉善创达电子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西面大会议室内,用扑克牌以“十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晚10时许,该赌博场所被嘉善县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涉案赌资港币3592200元(折合人民币3164728.2元)、人民币119540元、美元1200元(折合人民币8208.84元)。期间,被告人朱某已抽头获利港币35500元(折合人民币3127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建刚、赵静、沈佳东、龚叶祥、林跃、张永伟、陆金益、卓赛强、金赛红、陶荣伟、严金龙、庄虹明、马春龙、XX、裘佰贤、万小红、陆永新、朱建强、钱国奇、李佳荣、戴一心、严森康、王力伟、周家庆、俞斌强、王立伟、沈军其、谢国芳、杨海明、周华、张一严、余义和、高拥军、朱金祥、范光富、李翔、陈玉峰证言,嘉善县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客户汇率表,户籍证明,警情通报,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犯罪情节一般,没有严密的组织体系,次数只有一次,时间比较短,非法获利较小,尽管查获的赌资较大,但这不以被告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被告人朱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裘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裘某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裘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单肩包1只,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赌资及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