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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翁某某、翁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翁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185-1号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市××楼。负责人张某。被告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告翁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翁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翁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陆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