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吕作建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作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887号原告:吕作建。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作建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作建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作建撤回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4900费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吕作建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