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希汉与应培彬、应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希汉,应培彬,应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62号原告:应希汉,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六村学西里34号。被告:应培彬,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后杜村29号。被告:应海燕,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后杜村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希汉与被告应培彬、应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希汉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希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希汉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为1080元,由原告应希汉负担。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吕菱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