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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285号被告人寿汉尧、李冰洋运输毒品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杭西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应予补正,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书:第三页第十一行至二十一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寿汉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冰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现更正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寿汉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二、被告人李冰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