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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志祥与洪仁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祥,洪仁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86号原告:周志祥。委托代理人:吴建龙,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汝良。被告:洪仁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祥诉被告洪仁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