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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玉环郑鑫宇振铜业制造厂与宁波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仇宏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郑鑫宇振铜业制造厂,宁波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仇宏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439号原告玉环郑鑫宇振铜业制造厂,住所地玉环县楚门筠岗村。法定代表人郑建民,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北路958号520、521室。法定代表人魏诗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惠恩,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宏国,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767弄7号2幢404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国,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郑鑫宇振铜业制造厂与被告宁波鄞州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仇宏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郑鑫宇振铜业制造厂于2010年5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郑鑫宇振铜业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玉环郑鑫宇振铜业制造厂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