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921执4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20-06-22
案件名称
杨尚军、张中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尚军;张中伟;王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21执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杨尚军,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执行人:张中伟,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王兵,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本院在执行杨尚军、张中伟与被执行人王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92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欠款85265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其名下有蓬溪县宏兵建筑劳务公司的80%股份,认缴出资额800万元,本院已于2020年6月5日冻结其1.5%的股份;查封其名下车牌号分别为川J×××××(丰田牌)、川JE3299(金杯牌)、川J×××××(长城牌)的车辆【川JE3299(金杯牌)车辆于2017年12月29日已注销,无法查封】,未能处置。轮候查封其位于蓬溪县房屋[产权号为:房权证蓬溪县字第××号、-1号,土地证号:蓬国用(2014)第××号、440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首查封)和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商业4栋2层4号营业房[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第0212764号、0212765号,遂东区国用(2012)第02101号](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未能处置;查控其银行账户,并扣划其存款缴纳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 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唐 权 审判员 文国江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常逸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