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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塘下支行与岑不平、赵典光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塘下支行,岑不平,赵典光,岑圣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38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塘下支行。诉讼代表人陈林兴。委托代理人钱志荣。被告岑不平。被告赵典光。被告岑圣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塘下支行与被告岑不平、赵典光、岑圣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塘下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林仙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