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塘下支行与岑不平、赵典光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塘下支行,岑不平,赵典光,岑圣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38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塘下支行。诉讼代表人陈林兴。委托代理人钱志荣。被告岑不平。被告赵典光。被告岑圣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塘下支行与被告岑不平、赵典光、岑圣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塘下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林仙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