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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玲借款合同与朱小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玲借款合同,朱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743号原告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凤山路96号。法定代表人陈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卫国,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玲,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百官街道丁界寺路39号104室。原告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小玲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元通汽��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小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岳根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杜     亚     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