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舟定金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妙芬与胡世芬、陈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妙芬,胡世芬,陈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金商初字第66号原告陆妙芬,市定海区金塘镇山潭姚家4号。被告胡世芬,成年,塘镇山潭东街33号101室。被告陈福军,成年,塘镇山潭东街33号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妙芬诉被告胡世芬和陈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妙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妙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 雯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邱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