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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颜民初字第0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胡天明与任宏锋、陈汉巧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明,任宏锋,陈汉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195号原告:胡天明。被告:任宏锋。被告:陈汉巧。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明与被告任宏锋、陈汉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天明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天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天明负担。审判员  单吉伟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唐修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