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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和李某某为民间借贷与陈某某、王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和李某某为民间借贷,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390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和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珊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8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原告徐某某诉称:被告陈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3日,被告陈某某由被告李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万元,现要求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和李某某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徐某某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徐某某提供的《借条》原件1份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2009年2月3日,被告陈某某经被告李某某担保,向原告徐某某借款100000元,有借条为凭,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保证关系。该自然人间借贷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陈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对尚欠原告徐某某100000元借款,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某某作为保证人也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然该借款当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现原告徐某某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要求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0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某某对被告陈某某、王某某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某某、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崔珊香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好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也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