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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执外异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蔡某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光,黄某杰,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宝法执外异字第137号案外异议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谢某开,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蔡某光。被执行人黄某杰。申请执行人蔡某光与被执行人黄某杰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杰名下的粤B**号汽车。2010年4月7日,案外人李某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涉案车辆属其所有,请求予以解封。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异议人李某称,涉案车辆是其男朋友黄某通过中介何某辉,以人民币25000元向蔡某杰购买的,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称,该买卖不是第一手交易,在这之前,涉案车辆已经过了两次买卖。2009年10月5日,被执行人黄某杰的亲属黄某椭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将粤B**号捷达车作价人民币22500元,在深圳市松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折抵部分购车款,换购了另外一辆汽车。2009年10月12日,深圳市松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该车辆以人民币22500元转卖给了蔡某杰。2009年11月20日,黄某通过中介何某辉,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向蔡某杰购买了涉案车辆。2010年1月12日,李某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龙岗分所递交申请,将涉案车辆的车牌号变更为粤B×××××。2010年1月13日,我院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了有关粤B**号汽车的查封通知书。因我院查封涉案车辆在李某购车之后,且深圳市车管所受理该车辆的转移登记也是在法院查封之前,故李某以为,涉案车辆属其所有,请求本院予以解封。案外异议人为证实其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收款收据两份,机动车辆收购协议,证明涉案车辆经过深圳市松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蔡某杰、蔡某杰与黄某之间的买卖;2、深圳市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领牌凭证,证明深圳市车辆管理所于2010年1月12日受理李某的车牌号变更申请;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涉案车辆进行了转移登记,并于2010年1月13日向李某发放了有关行驶证;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证明涉案车辆的被保险人于2010年1月12日由黄某杰更改为李某。申请执行人蔡某光称,虽然深圳市车管所受理涉案车辆的转移登记在法院查封之前,但在法院向车管所送达有关的查封通知书时,车管所并未对涉案车辆进行过户,故应以为该车辆在法院查封时还属于被执行人。本院查明,蔡某光与黄某杰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向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了黄某杰名下的粤B**号车辆的查封通知书。案外人李某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涉案车辆属其所有,请求予以解封。2009年11月20日,异议人李某的男朋友黄某通过中介何某辉,以人民币25000元向涉案车辆的第二手买家蔡某杰购买了该车辆。2010年1月12日,李某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龙岗分所申请将该车辆进行转移登记,车牌号变更为粤B**。因该项转移登记业务于2010年1月14日方办结归档,届时车辆所有人信息方能进行更新,深圳市车管所于2010年1月13日对涉案车辆进行查封锁定时无法核对相关信息。本院认为,虽然深圳市车管所受理我院对涉案车辆的查封通知书时,涉案车辆并未办完过户手续,但案外人购买该车辆并向深圳市车管所申请转移登记确实发生在我院查封之前,且该异议人是从其他买家手里购得该车辆,对该车辆涉案并不知情,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该买卖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案外人李某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7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异议人李某的异议成立,解除对粤B**号汽车的查封。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林满棠审判员  唐XX审判员  陈加云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采华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