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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荣林与刘弟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林,刘弟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14号原告:张荣林,农民,柯城区石室乡沙埠二村。被告:刘弟倪,住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沙埠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林诉被告刘弟倪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林撤回对被告刘弟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荣林负担。审判员  叶志新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沃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