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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苏某某、苏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与陈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某某,陈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保字第8号申请人:苏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苏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苏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物为现金贰万圆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苏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兴时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杨益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