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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与沈建伟、王香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沈建伟,王香娜,吴顺强,陈卫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2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住址:湖州市凤凰路792号。负责人:钱水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学民,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伟。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黄泥兜村黄泥兜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209075997。被告:王香娜。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伍林村后路村7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710272820。被告:吴顺强。江省湖州市双林镇黄泥兜村吴家门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201195994。被告:陈卫江。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黄泥兜村陆家山11号。公民身份号码:××01197202045998。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与被告沈建伟、王香娜、吴顺强、陈卫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倪志泰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刘学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