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牟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牟某。委托代理人王铁,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本院在受理原告牟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王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