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陈彬飞、金柳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陈彬飞,金柳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65号。负责人:应海卿,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庞周,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彬飞,农民,住天台县始丰街道铺前村3组53号。被告:金柳亚,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被告陈彬飞、金柳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公告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合计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齐 慧霞审 判 员 王 秀锋人民陪审员 杨朝明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杰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