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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7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覃某某劳动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商××有限公司,覃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丰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师。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某某劳动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覃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法律约束。1、解除劳动合同归责问题。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认为由于被上诉人覃某某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其擅自离岗,连续旷工已经自动离职。一审期间,被上诉人覃某某确认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仲裁程序中被上诉人覃某某主张其因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辱骂及人身威胁而离职。一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覃某某主张其离职的原因是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拖欠加班工资及未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经核查,一审中,被上诉人覃某某并没有提供其因遭辱骂及人身威胁而离职的相关证据。而对于拖欠加班工资及未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并没有提出反证,因此,可以确定该事实是存在且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此,应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被上诉人覃某某因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拖欠加班工资及未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应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应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履行给付义务。2、加班工资计付问题。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称公司实行的是每周5.5天,每天7.5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40.5小时,对于每周超过的0.5小时,同意按规定计算加班费给被上诉人覃某某。一审中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被上诉人覃某某确认合同的真实性,但否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性。经核查,双方在劳动合同第八条中约定被上诉人覃某某”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而考勤记录仅记录了上班时间及下班时间,中午休息时间未记载,考勤记录没有被上诉人覃某某的签名。被上诉人覃某某主张其在职期间每天工作8小时,每个周六加班半天。由于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提交考勤记录存在缺陷,其应当对自身提交的证据的完整性承担责任,因此,在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不能对其考勤记录的完整性进行充分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覃某某主张来确定其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应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履行给付义务。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许  炎  兴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