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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裕××包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裕××包装有限公司,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裕××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司法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裕××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牟某某与深圳市裕××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深圳市裕××包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因牟某某连续旷工三天,不听从公司安排出差,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属合法解除其劳动关系,且公司于同月27日以快递方式向其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认为一审判决深圳市裕××包装有限公司支付牟某某6月份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牟某某的诉讼请求。深圳市裕××包装有限公司在安排牟某某于2009年3月19日至6月19日放假期间,要求牟某某定时到公司签到及安排其出差既不合常理,也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后又以牟某某不定时到公司签到及不听从安排出差属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审判决深圳市裕××包装有限公司支付牟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原审判决对假期工资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市裕××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市裕××包装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劲峰审 判 员  张永彬代理审判员  陈雅娟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徐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