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邓林奎与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装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林奎,河南省安阳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66-1号原告邓林奎,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南郑县。委托代理人赵三太,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装工程公司,所在地:河南林州市南环路八号。法定代表人方何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林奎与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装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林奎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装工程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林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装工程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东审 判 员 任赞毅人民陪审员 张引龙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