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寿某某与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某某,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寿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边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负责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某某与被告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起交通事故中另一受害人寿朝杰也受伤,本起事故的处理涉及交强险的赔偿,因此需等寿朝杰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后方可一并作出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