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胡立业与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业,刘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656号原告:胡立业,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刘海燕,女,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业诉被告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5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4120.5元,由原告胡立业负担。审 判 长 温绍勋审 判 员 李鸿飞人民陪审员 孙美敢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