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方某甲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甲。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2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0)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方某甲在担任杭州可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宁绍地区销售经理期间,利用全权负责和客户李某的合作事宜并向其催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假借公司名义谎称公司对公帐号当天不能汇款,而让对方将货款人民币50000元汇入“公司老板娘”的账号(实为其前女朋友施某的个人账号)。后被告人方某甲携款潜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未被追回。2010年2月4日,被告人方某甲在美生日化有限公司金华办事处被越城警方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证人谢某、李某、韦某、施某、余某、闻某、黄某、方某乙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杭州银联交易流水明细,口岸出入境记录,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甲未退赃,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方某甲能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方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二月四日起至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日止);二、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