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加国与马金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国,马金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754号原告:王加国,太平街道后溪岸路39号。被告:马金素,太平街道横湖新村1幢2号。委托代理人:胡文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国与被告马金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国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国撤回���诉。本案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67.5元,由原告王加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