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志明与张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明,张金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493号原告:叶志明,,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严家淤村。被告:张金仙,,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塔底村2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明诉被告张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志明以被告张金仙归还借款为由,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志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志明负担。审判员  郑伟明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童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