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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任永江与张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江,张洪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17号原告任永江,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文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江与被告张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万富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曹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