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董虎女与冯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虎,冯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592号原告:董虎女。委托代理人:颜伟新、郭建平。被告:冯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虎女与被告冯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虎女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虎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820元,由原告董虎女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