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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三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告李萍、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李萍,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3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西华门1号。法定代表人岳志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晗,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李萍,女,汉族,1958年5月16日出生。被告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甲字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告李萍、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1元,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李 嫚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