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向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惠××有限公司,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6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某,系该公司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某。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向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深圳惠××有限公司与向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深圳惠××有限公司上诉称在向某某入职公司后,深圳惠××有限公司就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向某某一直找出各种借口拖延,拒签劳动合同,因此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向某某,而非公司,请求判决深圳惠××有限公司无须支付向某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深圳惠××有限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向某某,因向某某予以否认,而深圳惠××有限公司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深圳惠××有限公司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深圳惠××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向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829.4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深圳惠××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惠××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劲峰审 判 员 张永彬代理审判员 陈雅娟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徐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