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璜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黄向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黄向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璜商初字第65号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陶朱街道陆家村。法定代表人:程晓霞。委托代理人:章威。被告:黄向群,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浬浦镇浬浦街书院路2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向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丽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楼晨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