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民初字第874-879、882-88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王某某等与临安××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王某某,葛某某,俞某某,裘某某,石某某,黄某某,方某某,马某某,临安××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民初字第874-879、882-884号原告叶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葛某某。原告俞某某。原告裘某某。原告石某某。原告黄某某。原告方某某。原告马某某。被告临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街道下××村。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王某某、葛某某、俞某某、裘某某、石某某、黄某某、方某某、马某某诉被告临安××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九案过程中,九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价值41800元的机器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王某某、葛某某、俞某某、裘某某、石某某、黄某某、方某某、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临安××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中价值41800元的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书月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