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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与富阳市××××街道顶峰造纸助剂厂、富阳××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资有限公司;富阳市××××街道顶峰造纸助剂厂;富阳××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478号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朱家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富阳市××××街道顶峰造纸助剂厂,住所地富阳市××××街道太平村。负责人王甲。被告富阳××造纸厂,住所地富阳市××××街道太平村。负责人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街道顶峰造纸助剂厂、富阳××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6元,减半收取5638元,由杭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郑洪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