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翠芹与淄博益得医药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芹,淄博益得医药化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710号原告:王翠芹,女,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淄博益得医药化工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芹诉被告淄博益得医药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翠芹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刘海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