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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304执恢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20-08-07

案件名称

十堰市郧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杨成德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十堰市郧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杨成德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304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中心巷2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少龙,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杨成德,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茅箭区。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杨成德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04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成德支付罚款12740元及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杨成德应承担执行费9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杨成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杨成德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杨成德仍未履行。2.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杨成德在银行、微信、支付宝有少许存款,均已被本院冻结;无房产登记信息;虽有一辆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3.本院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杨成德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执行金额为12740元及加处罚款。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杨成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将被执行人杨成德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成德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龚红奎审判员 何言厚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裴东东 关注公众号“”